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