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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