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