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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