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