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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