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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