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收监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