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