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