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