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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