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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