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