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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