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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