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