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条 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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