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