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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