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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