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