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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