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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