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