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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