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