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