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办案地和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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