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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