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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