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