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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