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