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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