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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