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