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