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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