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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