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