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