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