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