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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