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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