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