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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