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