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