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